青励公益实验校管理规定
目 录
第一章 总则
第二章 实验校的建立
第一节 考察与申请
第二节 审批与对接
第三节 签订合同
第三章 实验校的维护
第四章 实验校的取缔
第五章 附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
为了保护青励公益、青励公益各地方工作站与实验校的合法权益,规范地方工作站的公益项目扶持活动,保障活动质量,开发中学生领导力相关课题,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青励公益组织部根据《青励公益章程》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
本规定适用于青励公益与实验校之间的公扶活动。本规定所称公益项目扶持活动,是指青励公益向实验校提供的授课、营队及其他相关志愿活动。
第三条
针对实验校的相关活动,由站长团队统筹,组织部负责审批与对接,各地方工作站负责具体活动事宜。
第四条
工作站建立或者取消实验校,应当在当期工作站评价对工作站进行相应加分鼓励或者扣分处罚。
第二章 实验校的建立
第一节 考察与申请
第五条
青励公益各地方工作站应当进行内部工作会议,并与分管执行长沟通,确认工作站有独立进行公扶、开展青年课堂的能力。
第六条
工作会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授课方案、授课形式、创新项目等内容,同时应当提前对授课课程素材进行学习与研究。
第七条
工作站在充分考察实验校条件、开展工作会议并达成建立实验校共识后,于钉钉平台上申请提交“建立新的实验校工作站资质审批”,于审批附件中上传《关于与某学校建立实验校关系的工作站会议记录》内容。
第二节 审批与对接
第八条
组织部在钉钉平台上审批工作站提交的相关文件
第九条
审批通过后,组织部应派专员协调工作站对接新实验校建立的后续工作。
第三节 签订合同
第十条
审批通过后,由工作站或者制定部门与校方进行协商、沟通、确认,介绍青励公益青年课堂与往期课程,进一步了解学校教学环境与授课群体并最终确认校方意愿。
与校方沟通、确定有关青年课堂授课的详细内容,应当包括但不限于:授课地点与群体、上课周期与时间、课程设置与调整、费用报销与付款方式等,工作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微调,修改后应当与组织部专员确认。
第十一条
双方协商无误后应当签署合同、保密协议以及实验校登记表。签署表均为手写,一式两份。
第十二条
签署完成后,工作站应当在钉钉审批平台的“建立新的实验校签署内容审批”附件中,以 PDF 格式上传签署完成的文件。
第十三条
组织部负责审批以及加盖公章,并将文件发回至工作站。
第三章 实验校的维护
第十四条
工作站应当按照与实验校签署的合同要求进行公扶,不得随意违反合同约定。
工作站按照合同内容进行公扶,应当遵循相关流程在钉钉平台提交公扶活动审批。
第十五条
实验校信息由组织部统一留存。组织部与工作站负有对实验校相关信息保密的义务。
第四章 实验校的取缔
第十六条
如工作站丧失公扶能力,或者实验校失去公扶需求,应当由工作站站长向执行长团队提供书面说明,执行长团队讨论通过后方可取缔实验校,工作站不得自行取缔。
第十七条
已取缔的实验校,可以在条件合适时再次发展为实验校。实验校的再次发展应当遵循本规定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八条
本规定经青励公益执行长团队表决通过。
第十九条
本规定自2021年6月5日起施行。